东政发〔2023〕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吉林省医疗器械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医疗器械产业园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加快东丰县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促进医疗器械产业提质创新,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东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1年修订版)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东丰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拟决定对吉林省医疗器械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征收四至详细见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主体
东丰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主管部门
吉林东丰经济开发区、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丰县自然资源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东丰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自然资源局(国土、规划、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税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收回,拟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或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三)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临时建筑进行拆除。
(四)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以50%以上被征收人意见为准。在5日内协商不成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被征收人不选派代表投票、抽签、摇号时,可由乡镇(街)、社区工作人员代表进行抽签、摇号,抽签、摇号的过程与结果,由公证处现场监督公证。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开。被征收人和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因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工作不予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及评估人员不能入户进行实地踏查,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评估报告中。
(五)被征收房屋属于公有房屋,应当参加房改的,使用人到房改部门参加房改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九、补偿方式
征收安置以房屋产权证或经房屋产权、户籍管理部门认定的有效证件为依据,对房屋产权人予以补偿或安置。被征收人安置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产权调换,按原房屋面积“征一还一”予以安置补偿,以政府建设安置住房的房源为准。
(二)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依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
十、补偿标准
(一)合理增加面积规定。
1.被征收人原住宅房屋面积较小、且无其它居住房屋的,在其被征收房屋“征一还一”加上奖励面积后仍不足40平方米的,无偿增加到40平方米为房屋征收面积。
2.以被征收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面积为基础:
增加调换(回迁)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1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其中符合五保、低保和困难家庭条件的,减免该项费用,每户只享受一次减免政策,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被征收人享受增加面积优惠后就近上靠户型,面积不足部分按每平方米22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
被征收人为改善住房条件自愿再增加面积的,按3300元每平方米购买,其中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最大户型可增加至8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最大户型可增加至90平方米。
本次征收安置房源均为高层住宅楼,每户赠送3平方米电梯间面积给被征收人计算产权。
调换(回迁)减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的房屋均为毛坯房,户型以政府提供的房源为准。
4.征收有照住宅房屋60平方米以上的(含60平方米,但不含奖励面积),居住老少三代或其他需要分户情形的,要求分户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平分后给予分2户安置,分户后可以按本条第2款分别享受奖励和上靠面积政策,但不享受本条第1款政策。
5.选择产权调换的,楼层不同予以相应价格浮动,浮动标准为:高层住宅楼六至十层为基本价;一至五层每下浮一层减少30元/平方米;十一层以上(不含无阁楼顶层)每上浮一层增加30元/平方米;顶层(无阁楼)和一层住宅同样价格。
(二)同一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实际房屋面积与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存在差异的,由权利人主张,经征收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实际测绘数据确定房屋面积。有较大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测绘申请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确认,测绘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房屋用途应与房屋登记簿一致;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用途为准。
(四)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建筑安装成本结合新旧程度为原则进行评估予以补偿。
(五)征收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由评估确定。
征收实际用途为营业性质,拥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超出原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其它拥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办公、厂房、仓储、车库、锅炉房等用途房屋),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营业性质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的方式安置。
产权调换营业性质房屋的,以征收部门可提供的房源为准。
(六)对征收有照房屋及其产权调换面积给予装修费,按照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面积再加上增加第1个优惠价格购买的面积(即享受建安成本减半面积)为基数,每平方米补助400元;也可选择评估确定装修费。
(七)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的货币补偿金额通过评估确定。
(八)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正在合法经营的有照住宅房屋,不予安置营业性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原有照房屋面积提高15%安置,同时享受有照住宅房屋安置的其他政策;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周边地段营业性质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每平方米扣减1000元给予作价补偿。
(九)无照住宅房屋的处理:
本条所指无照住宅房屋应为独立房屋,拥有四面外墙及完整房顶,外墙厚达24厘米以上,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门窗完整、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供人居住,有固定基础,檐高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坚持让利于民原则,按以下方法安置:
1.1991年《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建设的房屋,能够提供原始证明,按有照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2.符合条件的无照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实际评估价格予以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征一还一回迁安置住宅房屋,补交400元/平方米价差。
回迁安置住宅的,征一还一后自愿要求增加面积的,按照3300元每平方米购买,其中可用于回迁安置的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可购买最大户型至8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的可购买最大户型至90平方米。
本款无照住宅房屋不得分户,原房屋面积超出回迁最大户型的剩余面积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不享受合理上靠面积购买政策和补助与奖励政策,但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货币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装修费按评估价格补偿。
3.对于不符合上述无照住宅房屋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偏厦、搭接房等无照建筑物,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不予回迁安置。
(十)无照营业房屋,即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正在合法经营的无照房屋,被认定为不予补偿的除外,按照评估价格给予作价补偿;符合第(九)条无照住宅房屋条件的,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按照第(九)条安置。
无照办公、厂房、仓储、车库、锅炉房等用途的房屋,被认定为不予补偿的除外,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十一、回迁安置地点、户型、时间及回迁选号方式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1.南照山小区,位于南照山、东草线东侧、北屯基四组北侧、莲河西南侧;2.锦绣小区,位于锦绣街西侧、吉祥路北侧、鹿乡街东侧、长白路南侧。具体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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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平方米 |
70平方米 |
80平方米 |
90平方米 |
锦绣小区 |
14套 |
22套 |
81套 |
0套 |
南照山小区 |
11套 |
0套 |
12套 |
6套 |
(二)安置户型为:55、70、80、90平方米。
(三)预计回迁安置时间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
(四)签订协议及回迁选号排序方式:两先一优(先搬家、先签订协议、优先选择回迁房屋)。
十二、搬迁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户1000元,被强制搬迁的不发给搬迁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以评估价格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十三、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调换(回迁)安置,自行安置临时住处的,按月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非采暖期标准为每户每月400元,采暖期标准为每户每月600元,采暖期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超期安置按照超期时间给予2倍补偿。
十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合法经营的有照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费:
能够提供上年度纳税凭证材料并经相关单位认定净利润值的,按照被征收人上年度每月净利润均值按月补偿;对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给予原有照房屋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的一次性补偿。
对从业人员给予6个月的当期最低工资标准补助,从业人员数量以工商执照登记为准。其中被征收人与实际经营者不同的,此补助均分给被征收人和实际经营者。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
十五、奖励办法
(一)征收合法住宅时,对在签约期限内主动签约搬迁的,给予加大面积(货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原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20%给予面积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平方米评估价格的20%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二)对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出的,给予每户500元搬家奖励,逾期搬出的不予奖励。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不享受第(一)、(二)、(三)条补助与奖励政策,但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货币奖励。
十六、保障政策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除按本办法安置外,也可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予以安置。
十七、例外规定
下列情况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监察、审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民政、残联及属地政府、社区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共同确定:
1.同一征收项目出现法律、法规无具体规定,但依据补偿原则必须给予补偿的特殊情况;
2.同一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出现特殊情况的;
3.其它需要共同确定的情况。
4.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九、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十、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同时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十一、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咨询单位:东丰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咨询电话:0437-6224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