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发〔2022〕6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好《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做出处理:(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予以废止”相关要求。
因《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27日已修改,《东丰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东政发〔2017〕38号)不再适用,符合上述清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故特此通知《东丰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东政发〔2017〕38号)废止。
东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