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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的方式。”因此,2023年县政府严控新增债务,只能通过向省政府争取政府债券资金,分别用于化解存量债务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允许县政府为企业贷款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同时国家对债务进行限额管理。2023年债务限额需经省人大会议批准后才能下达,待正式批准后,再公开我县债务限额。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