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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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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丰县“十四五”时期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2-02 15:19 信息来源:东丰县交通局

          东丰县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包括费改税部分和涨价补贴部分。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第三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补贴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涨价补贴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发展,其中: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出租车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 

            第四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以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吉林省“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中已明确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城市出租车等属于市县权益,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建立农村客运、城市公交健康稳定发展的财政保障机制,落实相关资金和政策。 

            第二章  费改税补贴部分 

            第六条 “十四五”时期的费改税补贴部分资金额度按“十三五”时期额度执行,不作调整。 

            第七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至农村道路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线路,下同)经营者,分配时以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的合规运营里程为基数,加权平均分配资金,相关支出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 

            第八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至出租汽车司机,分配时综合考虑出租车车辆数、运营里程等因素进行统筹分配。 

            第三章  农村客运涨价补贴 

            第九条 为提升城乡道路客运服务均等化服务水平,提高农村地区公交服务占比,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重点支持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 

            在确保建制村100%通客车的前提下,结合我县资金总体额度情况,采取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的办法,对实施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并投入新能源公交车(首次落籍)的一次性车辆购置奖励(已享受相应购车奖励补贴的不再重复奖励)、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建设农村物流网络、完善设施设备、建设智能化调度与管理系统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确定具体支持额度。 

            第十条 完成第九条规定的支持内容后,剩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保障建制村100%通客车、春耕秋收等特殊时段运输服务保障运营补贴、安装交通一卡通机具、运输服务品牌建设等。对拓展客货邮融合发展、已建设成为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的二级以上客运站,根据县客运总站实际运营情况,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运营补贴。 

            第四章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 

            第十一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的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在新增、更新新能源出租车每年每台充换电运营补贴给予支持。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包括参与完成全域公交建设的运输企业、新能源城际公交车运营补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运营补贴、东丰至大兴公交线路公交票价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结合我县资金总体额度情况,采取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的办法,对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确定具体支持额度。 

            完成上述规定的支持内容后,剩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推广新能源(含氢能源)汽车、全域公交创建、绿色出行城市创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出租车司机之家建设、公交首末站建设及改造、客运站拓展货运物流功能、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建设农村物流网络、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及信息化项目、完善城市公交安全设施设备、客运站远程视频监控、安装交通一卡通机具、运输服务品牌建设、城市公交适老化改造等。 

            第五章  资金申报及监管 

            第十二条 申报流程。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符合补贴资格的经营者将本单位年度相关资料及运营数据汇总报送至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核实,最终确定拟补贴的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在相应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内后无异议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财政局拨付项目资金。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补助资金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补贴档案,将具体的补贴名单、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兑付时间、签收手续等材料汇编成册,安排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评审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申报补贴资金的经营者,不得将资金用于不符合规定的一般性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一经查实,取消“十四五”期间申报资格,并严肃追责。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及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在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等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省委省政府决策调整,可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适时调整本办法。 

          (责任编辑:李贺)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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